然而,今年9月“農委會”再修正該公告,內容將“但不包括供牛隻使用之含藥物飼料添加物”改為“牛及豬於國外使用萊克多巴胺,不在規範之列”,其文義似乎表達牛豬在國外使用的萊克多巴胺就不算“禁藥”。然而,從法律文字來看,卻表示台不規範禁止國外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供牛豬使用的萊克多巴胺。問題是,事實上不可能規範得到的事項,當然就不在會規範之列。
更嚴重的問題是,“農委會”在今年8月28日至9月4日期間,依據《行政程序法》預告將修正的公告草案內容為“……。但不包括作為供牛及豬隻使用之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含藥物飼料添加物。”然而,“農委會”9月7日就正式發布的修正後的公告,且內容已也和預告時公告的有所不同。
“農委會”在預告修正的說明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但期間9月5、6日還是周休二日。“農委會”發布的公告內容和預告時的不同,期間也未召開任何諮詢或公聽會,如此重大的轉折結果也未重新預告草案,此皆有悖《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更為對民眾所施行的“詐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