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敢於理直氣壯地反抗施暴者仍不多。具體到此事件中,張某凌晨1時打電話、敲門、用小石子砸窗戶等方式入室,對邱某梅進行辱罵、毆打,後又毆打其兒子,邱某梅徒手制止無果後,拿起床頭的水果刀向張某背部連刺三刀,其中兩刀刺入胸腔。由此可見,邱某梅是在其本人及其兒子遭遇緊迫的侵害且來不及尋求公力救濟時的無奈反抗。
值得注意的是,昆山反殺案等案件中,施暴者均對被害人實施了足以危及性命嚴重暴力侵害,被害人採取的防衛手段導致了施暴者死亡,最終被認定為無限正當防衛措施。而武漢這起事件中,施暴人應僅是實施“家暴”,沒有嚴重侵害其兒子人身健康的故意,由此進行反抗制止並致施暴者重傷二級的妻子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且未超過必要限度。
該起案件的典型和示範意義在於,不僅是面對嚴重施暴者可採取正當防衛,面對普通暴力行為也可以。即便是家庭內部的暴力,被害人也不必低人一等、忍辱負重。這彰顯出,任何施暴行為都是錯誤的,都該被制止和反抗。司法機關也該像該案中涉事法院這樣,對正當防衛行為不苛刻以待、吹毛求疵。這樣也有利於強化“正能勝邪,邪不壓正”的社會風氣,切實鼓勵人們依法行使正當防衛權,讓弱者敢於說不,讓正義“不委曲也可以求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