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立保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價值導向
在婚姻家庭類糾紛中,財產問題往往是一大焦點。如何更好地維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如何讓無過錯方的經濟損失降到最低?婚姻家庭編草案樹立了鮮明的價值導向。
根據現行法律,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婚姻家庭編草案則明確賦予了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的索賠權。
“‘照顧無過錯方’幾個字過於抽象,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孟強表示,增加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對司法實踐的指引更為清晰,有利於懲罰過錯方。
此外,草案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範圍,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更加嚴格,並合理配置了舉證責任,較好保護了夫妻一方的合法財產權益。
草案還規定收養人不得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明確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對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權益保障更加周全。
專家建議,針對當前婚姻家庭中的一些現實問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還應繼續細化,進一步維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比如,當一方要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造成夫妻共同財產嚴重損失的,另一方應有權要求賠償;再如,增加對配偶共同居住權的限制規定,以防婚姻弱勢一方因離婚而無家可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