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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研中心:關於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建議
http://www.crntt.hk   2020-05-10 10:53:03
  中評社北京5月10日電/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是我國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過去幾年,隨著我國“放管服”改革不斷向縱深推進,營商環境法治化工作取得了顯著成就,特別是2019年制定並實施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確立了優化營商環境的基礎性行政法規,為我國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奠定了法治基礎。但同時也要看到,我國營商環境法治化建設還任重道遠,尤其是針對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法治保護的問題仍較為突出,如一些地方增設不合理的市場門檻、直接干預企業關停、政府不守信不履約、濫用司法權力等等。

  營商環境法治化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四個方面缺一不可,必須形成一個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法治環境,社會各方共同推動營商環境法治化建設。在此,主要針對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從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四個方面,提出我國營商環境法治化建設的若干建議。

  一、完善法律體系,使營商環境法治化有法可依

  第一,建議出台商業行為法、行政程序法。從世界範圍來看,公認營商環境較好的國家,如新加坡、加拿大等,營商環境方面都有完善的法律體系。我國涉及民營企業的商事行為法律有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破產法、證券法、海商法、合夥企業法等,但沒有統一的商業行為法。另一方面,各級政府在落實營商環境政策執行過程中,通過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強制法、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政府採購法等,對政府行為作出了詳細規定,但在執法程序上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無法有效規範執法者與相對人的行為。因此,建議出台商業行為法和行政程序法等,彌補營商環境法治化進程中實體法與程序法方面的立法空白,以法律的形式,將行之有效的營商環境規定、措施、意見等政策性文件上升為法律固定下來。

  第二,賦予地方一定立法權限,鼓勵地方特色立法、創新立法和重點領域立法。十八大以來,隨著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積極轉變政府職能、優化營商環境,民營企業對政府辦事效率、市場准入、稅費負擔等的滿意度不斷提高,但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問題仍未有效解決。當前,我國對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散見於部分規範性文件,不成體系,有的地方在立法立規時一筆帶過,甚至鮮有提及。其中一個原因是以往立法權限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在立法過程中的權限有限,因而容易出現上下不均衡的現象。建議將涉及民營企業法律權益保護方面的立法權限適當向地方擴展、下放,並鼓勵有立法權限的地方,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展現地方特色。此外,對民營企業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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