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3日電/據《半月談》報道,“放管服”改革刀刃向內,拆解了“權力套娃”,一系列惠企便民措施落地生根,各界獲得感普遍得到增強。但是,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門,“放管服”改革只是看起來很美,依然存在形式主義和跑偏走樣現象。本來是政府部門應該面對的問題,卻甩給了第三方機構;本來是政府部門的分內職責,卻通過購買服務的形式轉嫁出去,以購買服務之名,行推卸責任之實。
我們說,“放管服”改革,決不是在形式上打轉轉,而應在內容上做文章;不是自己說改革了就算改革,而要讓企業和群眾感受到改革的成果、改革的效果,讓政府與企業、群眾的距離越來越近,讓政府運行的效率越來越高、服務越來越好,讓政府在企業和群眾中的公信力越來越強。
必須承認,在一系列措施的作用下,“放管服”改革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產生了不錯的效果,也得到了企業和群眾的好評。但是,所有這些好評都是建立在實實在在的改革、實實在在的服務之上。那些形式主義的東西,仍然在制約著企業和群眾創業熱情的釋放、創新動力(310328)的增強,制約著改革紅利的釋放。因此,如何讓“放管服”改革展現出更加強大的力量,讓企業和群眾對“放管服”改革的信任度更高、信心更強,不僅要有更多新的“放管服”改革舉措,更需要對已經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進行全方位的評估與檢查,防止改革跑偏,減少改革歪路,提高改革效率,增強改革信心。
需要引起關注的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門,明顯存在著重新的改革舉措的出台、輕已經出台改革舉措的落實,重形式、輕內容,重表象、輕內涵,重影響、輕效果的問題。說到底,就是沒有真正處理好責權利的關係,使責權利的關係沒有真正平衡,責任的分量明顯偏輕,追求權力和利益的力度明顯偏大。
恰恰是,“放管服”改革,要的是增強責任的砝碼,減輕權力和利益的籌碼。能放手的權力盡可能放掉、能讓的利益盡可能讓掉,需要承擔的責任則要盡最大努力地承擔起來。如果做不到這一點,“放管服”改革就很難向縱深推進,甚至會倒在起點上。為什麼會把屬於政府部門該面對的問題,甩給第三方機構,為什麼將政府部門分內的職責,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轉嫁,說到底,就是不願、不想、不敢承擔責任。
殊不知,在沒有推行“放管服”改革前,沒有幾個政府部門把職責和職能轉嫁給第三方機構,也沒有採用購買服務的方式。原因就在於,那時候的行政職能,主要是通過事前審批實現的,通過收費等完成的,且這些權力和利益,大多由政府職能部門、權力機關運用,屬於“多勞多得、不勞而獲”形式。傳導到企業和群眾,就是要不停地圍著政府部門轉、圍著權力的指揮棒轉。因此,各種吃拿卡要也就屢禁不止。所謂責任,也就基本被權力和利益所淹沒。
推行“放管服”改革以後,權力和利益的砝碼開始向責任轉移,責任的分量越來越重,追責的概率也越來越大了。雖然也想守住已經形成的既得權力和利益,但是,面對責任的壓力越來越大,風險越來越多,也就不得不“看淡”權力和利益,達到減少責任的目的。即便是必須承擔的責任,也想方設法地轉嫁給第三方機構和購買服務。
顯然,這是與“放管服”改革背道而馳的。因為,“放管服”改革釋放的是權力和利益,是要讓企業和群眾少跑腿、少浪費時間、少付出無謂的支出和精力,而不是到另一個平台去承受原有的痛苦。如果把該由政府部門解決的問題、承擔的職責轉嫁給第三方機構和其他服務部門,就是明顯的推卸責任,是不作為。如此,就必須回過頭來,對已經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進行反思,對沒有盡到的責任進行重新界定。如果確實是部門轉嫁給第三方機構和其他服務組織,就必須嚴厲問責,追究相關部門的責任。“放管服”改革,決不能成為責任和權力一並下放的改革。“放管服”改革,必須以增強政府部門的責任為落腳點,讓責任和權力、利益更加協調,責任重於權力和利益。
所以,在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的同時,必須建立“放管服”改革效率與效果、質量與水平的評估評價機制,由社會中介機構、企業和群眾共同來評判。凡是問題較多、反響較大、落實措施不力的部門和單位,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在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更加嚴厲和規範。只有這樣,“放管服”改革才不會跑偏,弱化責任的現象才能得到有效糾正。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作者: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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