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從條約解釋上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條約應依其用語按照上下文並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但當“善意解釋”不足以解釋清楚條約含義時,參考條約產生的歷史背景、起草過程、目標和宗旨等有關歷史性的內容對條約及某一條款進行解釋。因此,對於條約的解釋,應該深入到結合當時的歷史背景和締約者的真實意圖來解釋。
在日俄北方四島問題上,日本堅持條約的歷史解釋方法,羅列諸多歷史證據和史實,力圖證明《雅爾達協定》中被轉移主權的領土不包括北方四島。但在中日釣魚島爭端中就《馬關條約》範圍的解釋上,日本則一律改用遵循條約的字面解釋,不承認釣魚島作為台灣屬島一併返還給中國。
對於條約解釋方面,中國學者可以跟韓國學者相互交流經驗,如果從政治方面,難以合作,可以在學術方面,增強交流,資料共享,更好地解決島嶼爭端問題。
2、在外交上
在外交上,應該努力促使韓國的外交更加有利於我國釣魚島政策的實施。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鼓勵韓國發揮在東北亞地區的協調作用
目前韓國推行平衡外交戰略。努力修復與中國因薩德問題導致的緊張關係,力促中日韓合作。尤其是韓國的很多外交導向會影響釣魚島問題。所以中韓應該加強對話和交流,尤其是對於美日韓的特殊關係,需要中國綜合考慮,將韓國因素重視起來。尤其是韓國為了維護自身安全,強化韓日軍事關係時,中國應該提前做好準備,合理應對。
韓國在獨(竹)島問題的處理上,尤其是韓國政府在外交上的一些行為會給中國釣魚島問題造成影響。例如2012年李明博前總統訪問獨島,不僅韓日爭端升溫,而且引發了釣魚島爭端的激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