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辦案人員介紹,儲志林在擔任桐廬縣公安局副局長時,認識了開辦娛樂場所的老板申某,二人私交甚篤。2007年,申某因涉嫌非法采砂被刑事拘留,當時已離開公安隊伍的儲志林仍然幫他打招呼說情,申某對此深表感激。
之後,當儲志林夫婦向申某表露出有投資想法時,申某立即提出以月息兩分(年利率24%)向俞某“借款”340萬元,每月現金支付利息6.8萬元。對此,雙方心知肚明,申某希望借此向儲志林輸送利益,換取長期關照,儲志林則希望以“投資”為名“賺點小錢”。
於是,這筆沒有約定歸還期限的借款,申某連續支付了5年利息共計408萬元,比同期銀行最高利息多出了274萬餘元。為了“投桃報李”,儲志林在申某請托的事項上傾力相助,在非法采砂、KTV尋釁滋事處理、投資公司收購、孩子上學等需要和政府部門打交道的事宜,儲志林均會出面為其站台說情。
為了進一步鞏固和儲志林的關係,申某還提出以內部職工價轉讓自己持有的某即將上市公司股票給儲志林,並與俞某簽訂了《股票代持協議》。後經杭州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儲志林夫婦實際出資300萬元買入的股票,當日市場價值為402萬餘元。為了讓儲志林安心,申某還特意承諾,如果該股票上市不成功,他可以原價退回。
“剛開始‘投資’時,儲志林為自己仕途著想,還設定了一條‘底線’——不向管理對象投資、不在自己轄區投資,他自認為只要做到這兩點就沒有廉政風險。但隨著‘投資回報’的增多,賺錢的欲望一旦打開,他的‘底線’也就不攻自破了。”辦案人員說。
儲志林任桐廬縣江南鎮黨委書記期間,轄區內窄溪大橋附近有一塊80多畝的土地進行招拍掛,某市政園林公司競得了該地塊的使用權,但卻遲遲未動工。根據規定,滿兩年未動工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土地。為了保住該地塊,該公司老板劉某找到儲志林,請他幫助延緩動工時間。在儲志林的幫助下,劉某得償所願。後來土地價格上漲,2010年2月,劉某通過股權轉讓的形式完成了土地轉讓,獲取了近千萬元的土地差價利潤。為了表示感謝,劉某送給儲志林不少煙酒禮品和10萬元現金。
之後,劉某在沒有資金需求的情況下,又邀請儲志林入股自己在杭州市富陽區的礦山,並表示“投資本金30萬元,每年可得10萬元的固定回報”。儲志林欣然同意,拿出劉某之前送給他的10萬元,自己又添了20萬元,讓俞某送到劉某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