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5日電/據大公報報道,法輪功喉舌《焦點》《明慧週報》頭版重提19年前的阻街案勝訴,聲稱是保障港人示威自由的重要人權案例云云。退休法官黃汝榮引用人權法第16條《意見和發表的自由》,法例列明“發表自由之權利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黃解讀人權法案條例列明行使言論自由不是無限制,是有界限,行使言論自由時,不能影響他人聲譽、不能影響社會秩序、不能影響國家安全,才能正當及合法地行使言論自由。法輪功街站的標語、橫額的用字呈現侮辱性、侮辱國家,亦影響公共秩序及衞生,可惜政府有關部門仍未執法,社會秩序未回正軌。
“其他市民權利邊個保障?”
“我哋行街都有權利不受任何阻礙、騷擾,而家啲法輪功街站標語、枱櫈完全影響我哋權利,法輪功街站佔據公眾地方,橫額,枱櫈擺喺度,技術性屬於阻街,食環署唔鬱佢,警方又因阻街案嘅裁決,執法又被人批評打壓言論自由,呢個惡性循環兜兜轉轉咁就二十年。”黃指出惟當年的法輪功阻街案推翻原訟庭裁決,多年來影響法庭判案方向側重保障言論自由,但未有考慮該保障度是否影響他人:“示威者言論自由要保障,其他市民權利由邊個保障?”
法輪功文宣污衊香港國安法打壓人權,黃汝榮指國安法強調市民有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新聞自由及出版自由,他指出新聞自由及出版自由是人權法例沒有涵蓋,可見香港國安法充分體現“一國兩制”精神。而法輪功街站的“滅共”標語及文宣,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法學教授傳健慈直指觸犯國安法第20條“分裂國家罪”及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退休法官黃汝榮亦相信法庭絕對有機會將此等言行視為顛覆政權罪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