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16日電/隨著互聯網、雲計算、區塊鏈等技術的迅猛發展,全球金融創新層出不窮。比如,Facebook就推出了數字貨幣Libra(現已更名為Diem)計劃。這種私人數字貨幣(即非官方數字貨幣)的出現,不但引發了國際金融組織的密切關注,而且“刺激”了許多國家的中央銀行加快官方數字貨幣的設計進程。其原因在於:各國中央銀行擔心一旦Libra(Diem)成為一種超主權貨幣,將影響或架空本國的貨幣發行權和金融監管權,乃至形成對本國金融體系的風險衝擊。
這一事件給了我們一個很好的契機,更為深入地認識貨幣,進而更為清晰地認識數字貨幣。
準確界定貨幣的本質對清晰認識數字貨幣的本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當前,學術界關於貨幣本質的觀點主要有“商品貨幣論”(或“交易貨幣論”)和“債務貨幣論”兩種。
先看前者。主流經濟學教材一般採用“商品貨幣論”的說法。由於實物交換存在不便利性和低效率,為了促進交換的發展,人們的交換需要貨幣作為媒介,因而出現了諸如牲畜、煙草、皮革、金銀銅鐵、鑽石等商品充當交易媒介的情況。隨著時間的推移,實物貨幣讓位於紙幣,繼而出現銀行貨幣或者支票存單。總的來看,我們在對貨幣的描述中,包含了價值尺度、流通手段、貯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貨幣等職能。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發現金銀具有便攜性、可分割性、價值穩定等特征,從而在一定時期成為最重要的商品貨幣;當經濟規模和信用創新發展到一定階段,為便利交易、提高市場效率,貨幣向更簡單抽象的形式轉化。同時,由於貨幣成色、貨幣數量等問題,政府逐漸壟斷了可兌換貨幣和不可兌換貨幣的發行,並為中央銀行控制貨幣供給奠定基礎。
不過,“商品貨幣論”難以解釋的問題是:既然貨幣是特殊的商品,就應當具有一定的價值,那為什麼幾乎沒有價值的紙幣能夠廣泛流通?此外,“商品貨幣論”還因為缺少確鑿的歷史記載而被質疑。
再看後者。“債務貨幣論”從貨幣起源的有關記載來質疑貨幣作為特殊商品的交易便利性,認為貨幣是債務關係的反映和度量。有學者認為,貨幣可以交換商品,商品也可以交換貨幣,但是,商品不能直接交換商品,因此推論出貨幣不可能是商品。“債務貨幣論”還常舉出一些具有史料記載的實例來說明“貨幣起源於債務的表示與流通”,即貨幣作為債務的表現形式蘊含著最初債務人的承諾或義務,對貨幣持有者而言即象徵著可實現的特定權利。
當然,“債務貨幣論”也有難以解釋的問題。其一,既然貨幣只是債務關係的符號,當人們對初始債務人普遍信任時就會履行記賬和清償職能,那麼同一初始債務人發行的相同數量、不同幣材的貨幣,人們應將其看作相等數量的債務,但實際上卻存在“劣幣驅逐良幣”的“格雷欣法則”。解釋這一問題,必然要回到貨幣幣材的價值區別上。其二,貨幣起源實例凌亂,有些實例難以用同一種理論進行解釋。
總的來看,“商品貨幣論”可以成功解釋具有一定價值的實物形式的貨幣,“債務貨幣論”可以成功解釋不具有任何價值的符號形式的貨幣,兩者或許在不同的角度揭示了貨幣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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