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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菊(資料圖片) |
中評社香港8月13日電/根據媒體報道,陳菊擔任“監察院長”之後,把五名機要的名額全用滿了。任用機要雖是合法的小事,但這件事卻透露了不少值得省思的一些現象。
大華網路報今日專欄說,根據法規,五院院長皆有五名機要可以任用,所以陳菊任用五名機要,就法言法,無可挑剔,但之所以會上新聞,顯然也有特殊之處。第一個特殊之處是人數比過去院長多。媒體報道有“監院”人員表示,前“監察院長”張博雅認為不需要這麼多機要人力,所以未用滿,前“監察院”副院長孫大川,則完全未任用機要人員。前“監察院長”王建煊,以他的個性人品來看,即使任用機要,也不可能用滿,不過,我們也不必以王聖人的品格要求陳菊,畢竟標準太高了,但陳菊顯然連得乎其中的標準都不夠。
這則新聞的第二個特殊之處,是提醒我們社會思考“監察院長”是一個什麼樣的職務。為什麼要給機關首長任用機要人員?所謂機要人員,就是不必經過考試,大概只要首長同意就可以任用的人員,條件非常寬鬆。之所以設置機要人員,並不是給機關首長拿來做人情,而是給機關首長有任用自己可以信賴之人的空間。
機關首長任用機要人員,依情況來看,大概有四種功能:(一)處理政治事務;(二)處理私人事務;(三)處理重要公務;(四)酬庸。政治機關首長為政治任命,給予機要空間,並無不宜,然則“監察院長”是否適宜有機要人員,則有討論之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