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說《勞動法》賦予每個勞動者有獲得合法勞動報酬的權力,還規定了“工資按月支付”,但是以往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仍然時有發生。特別是少數用工方如包工頭還惡意欠薪,引發了農民工“跳樓討薪”、“堵路討薪”等社會問題,讓人糾結。
究其根源,除了用工方如包工頭見利忘義、職業道德和社會公道敗壞以外,關鍵是對惡意欠薪者不能從嚴追究其法律責任。畢竟,從2011年5月起,《刑法修正案(八)》中就增設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這不能不說是一條主要原因,但再怎麼依法從嚴追究惡意欠薪者的法律責任,都是在亡羊補牢,不能防患於未然。而“欲流之遠者,必浚其泉源。”要杜絕拖欠行為的發生,就應該關口前移,注重預防。即從事後追討轉變成事前預防,從源頭治理入手,建立防治拖欠工資的長效機制。而今,“工資月付”寫入合同,就是關口前移,從源頭治理入手,保障農民工能夠按月領到工資,不失為一種好辦法,這個可以有。
古人雲:“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為杜絕欠薪問題的發生,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讓農民工能夠體面勞動,有尊嚴地生活,不是沒有“必行之法”,“工資月付”寫入合同,就是一種“必行之法”。當然,也不能停留在“工資月付”寫入合同上,還可以通過建立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敦促用工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戶,用於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既不用擔心用工企業賴賬,出爾反爾,又能規範用工行為,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