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11日電/《思考香港》11日發表香港珠海學院亞洲研究中心研究員廖書蘭文章:“兩岸觀察/讀《國安法首宗判決》一書啟示”,內容如下:
一般人對法律知識或法庭審案記錄書籍的印象,大多是深奧艱辛或枯燥乏味,但近日出版的《港區國安法首宗判決----唐英傑案啟示》新書,打破固有的觀感。該書不是法庭記錄,也非刻板的法律條文,用淺白文字,生動描寫,有緊張又有輕鬆的情節,道出《港區國安法》和香港的普通法如何相互磨合。
舉例,普通法下,被告未判罪前,不視作有罪,應在控辯提出理據後,由法庭決定應否批准被告保釋外出候審。在《港區國安法》下,遭檢控者不會獲“無罪推定”原則,不獲保釋。今次案件的被告代表律師,如何在高等法院三位法官前扭盡六壬,提出保釋的人身保護令,又提出無陪審團安排。這場控辯雙方出盡法寶的比併尤如兩軍交鋒,過程舌劍唇槍,字字珠璣,都一一勾劃在此書的篇章,看起來沒有冷場,更似高潮迭起的章回小說。
另一個有趣的話題是“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為何成為違反《港區國安法》口號。大家經常在反修例期間看到這句話,叫得多誤以為只是口號,但原來審訊時,要證明“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為何是反政府,多位專家都有不同的見解。
從各位歷史學家、公共行政到傳播學學家,都對“光時”口號有不同理解,使我們閱讀本書時,增添不少歷史和時代信息。歷史學家在這案件審訊作供時說,由三國時代到民初,“光復”一詞必然是“恢復、取回敵人或異族手上的領土”,而“革命”一詞,就由商周到晚清,也是體現出“推翻政府並取而代之”的意思。
然而辯方行政學者卻引用“《當代漢英詞典》和《劍橋詞典》,指“光復和革命”有多重意思,更有“以彼之道,還施彼身”的意思。專家再引述《元史:陳祖仁傳》,解釋“光復是穩祖業”,沒有“推翻當權者的意思,絕對不是控方專家所指是推翻政權的用意。
這段極之有趣的控辯雙方專家解釋歷史典籍,到底有沒有誤讀?最重要的是三位法官聆聽控辯雙方對“光時”的表述後,認為那一個論點最能切合現時情況,但無論如何,溯源“光時”口號的背景,可以增添我們對歷史的知識。
三位法官如何理解“光時”口號是顛覆國家?是唐英傑當日掛上“光時”旗的電單車衝向警員,目的是有意引起途人注意去宣揚分離主義,因而罪成。
《唐英傑案》經過一個多月審訊後判決,產生在香港法院以《港區國安法》審訊案件多個決定性的案例,彰顯嚴謹的香港司法制度。將這宗案件編撰成書,是經過整個團隊的努力,由資深編輯、法庭記者、法律專家和學者,把審訊過程用講故事寫法編寫,配上法律點評解讀。
此書詳細敘述唐英傑案在法庭審訊的過程,《港區國安法》與普通法的法律磨合,包括保釋,證供採用,三位高院主審法官在每一個環節的質詢,控方按國安法條文的引用,辯方以普通法條文申辯,控辯雙方法律代表的鬥法,最後到三位法官的一致判決理據。
《唐英傑案啟示》”一書的內容,臚列案件審訊過程、對普通法爭議的釋疑、法庭內唐英傑的每個反應、控辯雙方的爭持、主審法官的舉手投足、公眾人士的聚焦點,甚或是庭外的大小鏡頭,有嚴謹、有滔滔雄辯、有情感和幽默感,讓讀者能立體感地細味審訊。
(文章原刊於《文匯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