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多部門開展嚴厲打擊活動,確為當下亟需,對震懾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具有一定效果。但從長遠角度出發,短期的執法監管還不夠,必須匹配有全方位的制度約束,才能實現對此類犯罪行為的有效控制。
目前,雖有《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相關法律出台,但對於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還缺乏專門立法。暴露出來的相關案件,能夠發現對於危險廢物的全流程監管,缺乏制度性規範,這也就導致了多環節失守,造成最終的環境污染結果。
今年6月,生態環境部根據相關法規起草了《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並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草案更為細致地對危險廢物每一個環節進行規範,將行政監管前置,而不是對已經污染的行為進行事後處罰。危險廢物對環境的危害不可逆轉,對於危險廢物監管必然要趕在相關危害環境行為發生之前。只有通過事前立法規範,讓各環節不符合資格要求的企業感受到壓力,並倒逼相關企業能夠規範管理處置,以對法律的敬畏之心養成對環境保護的主動認識。
無論何時,經濟社會發展都不能逾越了生態保護紅線。所以,是時候在日常高壓執法外,抓緊完善危險廢物的制度性建設,讓危險廢物的行政治理規範有效、治標治本,如此保護住我們賴以生存的家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