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推動產業與創新深度融合。從長三角共同培育世界級先進製造業集群的高度來推動產業和創新深度融合,形成以企業為主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為依托,市場導向、政府推動、社會參與的區域創新合作機制,回歸企業在科技創新和產業融合發展中的主導地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作用不應僅局限於科技人才培養、科研項目合作等,而是面向企業創新創業服務需求,通過自身科研和人才優勢,更多地參與到市場共性技術開發、產業發展規劃當中,並通過改革建立以成果轉化為導向的科技立項與成果評價體系,消除科技創新的“孤島現象”。支持長三角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建設,開展共性技術研發、產業鏈打造、技術標準制定、產品市場化等活動。建立長三角技術交易市場聯盟,探索建立企業需求聯合發布機制和財政科技成果的共享利用機制,共建全球技術交易市場,共同支持全球科技創新成果在長三角轉移轉化。
第三,優化整合科技創新資源。科技基礎條件共享平台應主動在長三角區域範圍內向各地區企業、社會開放共享,促使科技創新的邊界是可以相互滲透的。保障科技基礎條件共享平台用戶充分了解科技創新資源信息和獲取服務的渠道,實現海量信息的有效整合、快速檢索、準確導航和遠程服務,避免平台內部形成分散的“信息孤島”。進一步推廣上海與蘇州、嘉興創新券通用通兌的實踐經驗,擴大部分領域開展試點,統一科技創新券的服務標準、內容和平台,促進服務機構互認,建立網上註冊、合同備案、創新券申領兌付一體化服務機制,推進科技創新券長三角範圍內通用通兌。搭建長三角高層次科技人才交流平台,加大各省市人才支持政策協調力度,共同發布緊缺人才需求目錄,防止無序“人才爭奪戰”。加快戶籍、檔案等管理制度改革,完善人才權益保障和社會公共服務體系,從根本上減少人才流動的風險和代價,為各類科技創新人才有序自由流動和身份有序自由轉換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
第四,創新區域協同體制機制。規劃的重點應該集中在一些跨區域的調控目標設定、重大基礎設施的統一布局、重要科技創新資源的開發、高新技術產業的空間布局、重要配套和扶持措施的統一等。共同建立專家決策委員會,負責為長三角區域創新共同體各種科技創新合作問題提供科學的咨詢論證意見,同時負責研究構建長三角區域創新共同體內部相關科技創新政策出台過程中的共決和出台效果的評估。相關執法部門聯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切實將相關科技協同創新中的制度性成果落到實處,推進依規行政、依法協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