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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毅夫(來源:中評社資料圖) |
中評社北京12月9日電(作者 汪毅夫)主持人、學界的各位朋友,大家好!
魯迅翁的小說名篇《阿Q正傳》裡,目不識丁的阿Q住在“本不是大村鎮”的未莊,卻也見過“趙太爺的兒子進了秀才的討候,鑼聲鏜鏜地報到村裡來”的情形,知道“夫文童者,將來恐怕要變秀才者也”、“狀元不也是『第一個』麼”的道理,聽說“皇帝已經停了考,不要秀才和舉人了”、“舉人老爺到鄉下來避難了”的消息,有過“文童落第似的覺得冤屈”的時候,他在“秀才趙大爺”家做工、也曾“在舉人老爺家裡幫忙”,還有把“秀才娘子的一張寧式床先搬到土穀祠”的“革命”計劃。如魯迅翁所寫,科舉制度對鄉土社會的影響是無微不至、無遠弗屆的。
我們來看閩南鄉土社會的情況。
明代嘉靖二十四年(1545)勒石的泉州〈青陽鄉約記〉裡說:“夫鄉之有約,古也。而約正之名,委重於士類,自吾郡守方南王公始”。鄉約制度,古已有之。鄉約同鄉規民約有關,但不是鄉規民約。鄉約是官方認可的鄉民自願受約、自約、互約的自治制度、自治組織,鄉民推舉年高有德之人為約正(又稱約首、總理等),“為小民平戶婚、田土、鬥毆、賭盜一切小事”,“不但果決是非,而以勸民為善”。在閩南鄉土社會,自泉州太守王方南(名士俊)始、從王方南在泉州太守任上的明代嘉靖年間以後,閩南地方鄉約的主事者改為“士類”即有科舉功名之人。據〈青陽鄉約記〉,青陽鄉約的約正莊用賓“年未三十聯魁科第”,“其為約正”也,年僅30餘歲。他是明嘉靖八年(1529)進士,屬於“士類”即有科舉功名之人。明嘉靖二十九年(1550)勒石的南安〈鄉約社學記〉也說,南安各鄉之鄉約也“擇鄉之庠士秀而有文者,使攝其役”,如“邑之二十二都為霞美鄉,有士之秀而有文者陳生育俊”攝鄉約之役。由於“士類”或有非“年高”者如莊用賓,清康熙五十六年(1717),李光地特地在〈丁酉還朝臨時公約〉裡與其安溪鄉人約定:“約正於族行雖卑幼,然既秉鄉政,主持公道。自後鄉鄰曲直,有未告官而投訴本鄉者,除尊長發與約正調停者,則為從公訊實,覆命尊長勸懲之。其餘年少未經事者,雖分為叔行,不得役約正如奴隸,約正亦不得承其意指,顛倒是非,以壞民俗”。李光地本人也是“士類”,返鄉居住期間也主持鄉約事務如制定〈臨時公約〉。在台灣,日人當據台之初也發現,有科舉功名之人是“地方的指導者,具有相當勢力”。
科舉制度對閩南鄉土社會的影響,在閩南民俗、民諺和民間文學作品裡也有留存。例如閩南中秋“博狀元餅”的節慶習俗,就是對科舉之途博取功名的模仿。餅分一秀、二舉、四進、三紅、對堂和狀元,一一對應秀才、舉人、進士、探花(一甲第3名進士)、榜眼(一甲第2 名進士)和狀元(一甲第1名進士)。中秋博餅,取的是“秋闈奪元之兆”,乾隆《台灣府志》記:“是夜,士子遞為宴飲賞月,製大餅名為中秋餅,硃書元字,擲四紅奪之,取秋闈奪元之兆”。實際上,不僅讀書人和讀書人家,其他人和其他人家也熱衷參加博餅以取“秋闈奪元之兆”,因為科舉制度是開放、公平的,對鄉土社會各成員也是開放和公平的。閩南民諺“秀才人情紙一張”(自作字畫送人是秀才的交際方式,喻君子之交或世態炎涼也)、“秀才講人話,舉人打官腔”(秀才不失鄉土社會成員的身份,舉人可以是官員或准官員)、“有窮秀才沒有窮舉人”(舉人社會地位高收入也高)、“人怕老債怕討,秀才怕歲考”(歲考是各省教育行政長官提督學政對在學生員的考試,每三歲凡二舉,考後,一、二、三等有獎,四等以下有罰甚至被黜革)、“一名透京城”(入京中進士一舉成名)、“傢夥了,秀才無”(科舉之路艱難,考試失敗陷於困頓)、“米街土地公,頭頂戴官帽”(台南米街出了施瓊芳、施士潔父子進士,是當地榮耀)等,其內涵和背景都同科舉制度相關。至於閩南民間文學作品,容我舉《暢所欲言》為例。這是泉州秀才楊介人用閩南“俗語綴成”、閩南“老嫗都解”的奇書,收文21種,寫作的時間跨度為1897~1907年,曾在泉、廈、漳、台流傳。《暢所欲言》一再語涉科舉制度,尤其是科舉罷廢後的社會情形,如“有窮書生舊以鈔書度日,轉(賺)了三百二百,就有烏米白米,自無小考場,無人倩鈔小書”,“自停科、歲,無教書,無用功”,“無考校,又無處轉(賺)食,十分枯燥”,“科舉一廢,書房兄改途趁食,有個學命蔔,有個學山醫,各人行各路”等。涉筆成趣,是很精彩的“清末科舉制度與閩南鄉士社會”講義。
主持人,各位朋友,感謝大家耐心聽完我的發言。
(作者汪毅夫係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講座教授、全國台灣研究會副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