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醉駕入刑”所帶來的影響
根據筆者對於江蘇蘇州“醉駕”案例的調研,極大部分的“醉駕”案件,“醉駕”者在被交警檢測出血液酒精濃度大80mg/100ml時,即使情節輕微,尚未造成任何嚴重後果,並且大都主動配合警方檢查,認罪認罰態度良好,但大多數都被公安機關以“醉駕”為由立案,並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處以在1~6個月內拘役刑期。蘇州地區法院針對“醉駕”的量刑少有緩刑、不訴。但是因為國內尚無統一的量刑標準,全國各地針對“醉駕”的量刑輕重以及是否適用緩刑、不訴,都存在著不同的情形。因此,在全國大面積範圍內開始出現了“醉駕”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也極大的損害了司法公信力。“醉駕入刑”“一刀切”的立法和執法模式,在執行初期得到了較好的社會治理效果,但是隨著執行時間的推移,其弊端逐漸顯露出來。
從“醉駕”的量刑幅度來看,規定其最高刑為6個月拘役,可適用緩刑。雖說這是一種很輕的刑罰處罰,但都是一律按照刑事犯罪來處理,對個體或者家庭產生太大的影響,長久來看也不利於維護社會穩定性。
三、“醉駕入刑”的必要性反思
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除了要觀察客觀條件,還要觀察他的主觀惡意大小。絕大部分“醉駕”者,其行為雖然構成了“醉駕”,但是大多數主觀上並沒有犯罪的故意,大都認罪態度良好,積極配合警方臨檢,也沒有造成傷亡事故等嚴重後果。同時,也有不少“醉駕”者,個人身體素質差異,其雖然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達到了80mg/100ml的入罪標準,但是對於其本人而言,可能並未造成任何“醉酒”的表現,其意識和行為仍然同正常人無異,如果其認罪態度良好,客觀上也沒有造成危害後果,那麼直接“一刀切”的將其定罪為危險駕駛罪並判處拘役,是否過於嚴重呢?當然,我們要說明的是,不是入刑不對,而是要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但書”的精神,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
“醉駕”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也一律入刑,本質上就是一種輕罪重罰。本質上刑法作為採取國家強制力來調整法律關係的部門法,應當放在最後一個層次來適用,“醉駕”的懲罰也可以通過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法規以及修正有關細則來予以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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