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還高度重視並積極推進與境外金融監管機構建立正式的監管合作機制,提高跨境金融監管水平,中國已與數十個“一帶一路”相關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簽署雙邊金融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中方致力於同各方攜手為“一帶一路”建設的資金融通提供有效的風險管控,避免有關企業和參與國陷入債務泥潭,更談不上故意構設“債務陷阱”來實現對有關國家的“政治控制”。
第三,企業層面看,“一帶一路”項目的合作形式多種多樣,外界把某種具體的合作形式與“侵蝕”主權劃等號,是牽強附會的。中國企業參與“一帶一路”項目,是否擁有長期股權、占比多少,是否簽有長期租賃合同,是否獲得長期運營權,成了美國輿論用來判斷這些項目是否“侵蝕”參與國主權的標準。如果答案是“Yes”,就被判定為參與國主權受侵蝕。
這些企業是按照國際通行規則以及有關國家法規參與到“一帶一路”建設中來的。不論是獨資還是合資,不論是否控股、合作期限多少,只要符合國際規則和有關國家國內法以及發展需要,中國企業的存在就是無可厚非的,根本不存在脫離項目所在國各方面監督審查的情況。
“一帶一路”倡議聚焦互聯互通,涉及大量的基礎設施建設,有關項目往往投資規模大、周期長、見效慢、盈利低、環境差、困難多、風險大,但又是參與國經濟社會發展所急需的。很多西方企業避之唯恐不及,而中國企業迎難而上。對於公路、鐵路、港口、電站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考慮到資金投入、回報周期、人才技術等因素,中國企業從實際出發,與有關國家商定具體合作形式和期限,並不涉及主權問題。根據美國輿論標準,難道持有49%以下的短期股權,不是“侵蝕”主權,而持有51%以上的長期股權,就是“侵蝕”主權?難道中國企業按照國際通行的BOT(建設-經營-移交)模式參與項目,就是“侵蝕”主權?照此邏輯,美國也有很多企業在中國以及很多其他國家投資參與BOT,他們在移交項目前,是否也應該稱為“侵蝕”主權?
中國一直鼓勵圍繞“一帶一路”建設開展第三方市場合作。自從“一帶一路”倡議提出以來,中國與法國、意大利、西班牙、日本、葡萄牙等國簽署第三方市場合作文件,這有利於將中國的優勢產能、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和廣大發展中國家的發展需求有效對接。美國一大批企業包括卡特彼勒、霍尼韋爾、通用電氣等也早已參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