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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務部:“國歌”未必要入憲
http://www.crntt.hk   2021-02-02 11:31:06
“邁向國家正常化”公聽會。(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2月2日電/“立法院”將啟動“修憲”委員會,“法務部”代表2日出席“立法院”公聽會表態認為,要將現行“國歌”入法,雖無窒礙難行,但“國歌”未必要入憲,除非入憲是要強調宣示性效果,“法務部”尊重。

  民進黨“正國會”正常“國家”文化基金會政策中心與民進黨“立委”陳歐珀、陳亭妃、范雲、黃秀芳等人,昨天共同舉辦“深化民主、務實“修憲”公聽會,提出邁向“國家”正常化“修憲”提案,內容涵蓋六大台灣需即刻面對的“憲改”議題與修正建議,包括“憲法”以“國家”發展為前提、領土應為“憲法”效力之所及、制度廢省、發展資通訊科技應防範境外敵對勢力、“國家”象徵的變更應由法律另定。

  綜合媒體報道,“法務部”科長張芫睿說,“國徽”、“國旗”已入法,但“國歌”則並無規定,如果要把“國歌”以法律另定之,並無窒礙難行,但未必要入憲,除非入憲是要強調宣示性效果。

  “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表示,“憲法”第6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4條也規定,“中華民國”“國旗”,依“憲法”規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國徽”也有相關的規定,因此,“國徽”及“國旗”是否需在“憲法”增修條文中訂定,“內政部”尊重“立法院”。

  此外,“內政部”地政司長王成機說,有關固有疆域要改成“憲法”所及地區”,在1993年時就有18位“立委”提出“領土”範圍“釋憲”,最後大法官的解釋為,領土範圍依“憲法”第4條無詳細列舉,而採概括規定,是因有政治上及歷史上的理由,所以固有疆域的界定,是“重大政治問題”。況且,固有疆域若改為“憲法”效力所及地區”,“憲法”效力所及地區所指為何,還是要界定。

  “外交部”條法司長梁光中表示,固有疆域的修正,涉及高度政治敏感性,盼朝野能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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