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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港多個市政工程招標限定本地企業
http://www.crntt.hk   2020-11-23 09:52:25
 
  國務院辦公廳2004年7月12日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6號)要求:堅決糾正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行為,不得制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其他系統投標人進入本地區、本系統市場。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2條第3款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的行為,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有10多年政府招投標採購法律顧問工作經驗的律師孔維釗向澎湃新聞表示,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2、33條,特定地域要求是限制投標人的違法情形。上述三個公告提出張家港本地企業的要求,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躍勝也認為,公開招標的性質決定了招標對象必然是所有潛在投標人,而不是特定投標人。限制特定區域實質上是一種邀請招標,而不是公開招標。市場經濟要求開放、公平的有序競爭,招投標的本質是市場經濟一部分,應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場主體充分享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張家港的這些招標限定為當地企業,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王躍勝還指出,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令第16號),只是規定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以上等情形必須招標,以此為由對招投標進行地域限制不能成立。孔維釗也表示,400萬元限額標準是其它範疇的問題,這與投標企業註冊在哪個行政區域無關。只要是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發布的公開招標項目,就應該遵守全國統一的招投標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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