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取消外國銀行來華設立外資法人銀行和設立分行的總資產要求,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這一措施旨在吸引更多經營穩健、具有自身特色的外國銀行來華經營,提升我國銀行機構多元化程度。取消資產規模限制將為規模較小但具有特色和專長的外國銀行來華設立機構提供可能性,這並不意味著監管標準降低,而是更加注重外國銀行的業務經營能力、質量和效益。
銀保監會將從審慎性角度,繼續加強對擬來華設立機構的外國銀行經營業績、資產質量、風險管理等方面的考量,把好風險防範的第一道關口。
問:如何理解“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在華外資保險公司”?為何取消外國保險經紀公司在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年限以及總資產的要求?
答:放開前,外資保險公司境外股東應為保險公司。放開後,允許符合條件的非保險金融機構持股外資保險公司,可以豐富外資保險公司的股東類型和資金來源。入股後,外資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仍應為保險公司,保證其專業經驗優勢。
目前我國保險市場已經引進6家外資保險經紀公司。取消相關業務年限以及總資產的要求,將有利於鼓勵和引導後發優勢顯著的優質外資保險經紀公司進入中國市場,有利於我國加深與國際先進同行的交流合作。
問:上一輪開放措施已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等待期,本次取消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審批有何不同?
答:上一輪開放措施取消了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等待期,允許其在申請開業的同時,同步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但仍保留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審批。此次將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包括對公和零售業務)審批,允許其開業時即可同步開展本外幣業務(包括外資法人銀行可直接經營人民幣零售業務)。這將為在華新設的外資銀行展業提供便利,使條件成熟、準備充分的外資銀行一開業即可全面提供本外幣服務。
問:本輪開放措施發布後,細化的政策法規將何時出台?
答:上一輪開放措施涉及法規修訂的,有的已經完成,有的正在抓緊按程序推進。《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和《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兩個條例的細則已經修改完成,擬於近期發布施行。本輪開放措施發布後,我們將適時啟動新一輪修法工作,推動措施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