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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堵“免針紙”漏洞 合情合法合理合憲
http://www.crntt.hk   2022-10-27 11:24:59
  中評社香港10月27日電/據大公報報道,7名醫生涉嫌濫發醫學豁免證明書(俗稱“免針紙”)早前被捕、被通緝或被起訴,特區政府其後宣布涉案醫生發出的約2萬張“免針紙”無效,“長洲覆核狂”郭卓堅為此提起司法覆核申請,質疑醫務衛生局局長是否有權“廢除”有關“免針紙”。高等法院日前裁定,現行法例并沒賦權醫衛局局長宣布“免針紙”無效的法理基礎。

  特區政府於前日決定不提出上訴,同時刊登憲報,訂立《2022年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修訂)規例》,提供清晰法律基礎,處理懷疑個別醫生在未有為病人進行臨床評估的情況下所發出“免針紙”的問題。政府并於昨日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規例》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修訂規例》同日生效。

  政府宣布修訂規例後,一些人便立即抹黑政府,聲稱政府是輸打贏要,又說修例等同推翻法院裁決雲雲。

  修例是尊重法庭裁決

  任何一個略懂法律知識的人,都會發現這些批評實屬無稽。首先我們應該搞清楚一點,部分媒體談及高院早前的裁決時,宣稱法官裁定政府無權宣布涉案“免針紙”無效,這一說法實在語意不清,容易引來誤解。事實上,高院當日判政府敗訴,主要是指當時的《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未有明確條文,賦權醫衛局局長不接納涉案“免針紙”,而并非局長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權宣布涉案“免針紙”無效。

  兩者之間的分別,在於前者意味著醫衛局局長當時的做法沒有規例條文的支持,後者是指憲制上不容許局方這樣做。換言之,法院并沒裁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7條違憲,醫衛局局長仍可根據此一條文,訂立或修訂各類疾控方面的規例,所以政府在敗訴後選擇修例,本身便是尊重法院裁決,承認過去做法缺乏規例條文支持,并且透過修例建立法理基礎,這又如何是所謂的“輸打贏要”、“推翻法院裁決”呢?<nextpage>

  至於所謂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的說法,更是強詞奪理。基本法第35條列明“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高院早前接納郭卓堅司法覆核的申請并判政府敗訴,已證明香港保持司法獨立,以及市民提起司法覆核的權利也受到法律保障,有力反駁了部分外媒抹黑香港人權受損之說。

  然而,基本法在保障港人的司法覆核提呈權同時,第2條、第17條及第四章第三節亦賦予了香港特區享有立法權。換言之,當法院裁定政府某一做法缺乏本地法例或規例支持時,政府有權透過修訂現行法例或規例,借此堵塞法律漏洞。政府現時修訂“免針紙”方面的規例,不過是行使基本法和現行本地法例賦予的規例訂立及修訂權,可見特區政府在司法覆核敗訴後修例,跟市民提起司法覆核的權利不構成抵觸,試問這又何來所謂的違反基本法?

  至於違反人權法一說,也是站不住腳。《香港人權法案》第8(1)條雖規定:“合法處在香港境內的人,在香港境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但是有一點需要注意,上述行動自由并非完全不能設限,第8(3)條便規定:“上列權利不得限制,但法律所規定、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他人權利與自由所必要,且與人權法案所確認之其他權利不抵觸之限制,不在此限。”

  在此情況之下,有醫生涉嫌濫發“免針紙”而被捕或被起訴,而涉案“免針紙”數目約達2萬張,逐張查證又耗時甚久,為免有人透過虛報病歷而取得“免針紙”,因而令其他人受到感染并面臨重症及死亡風險,這會對公共醫療系統帶來不必要的負擔,政府修例規定局方有權宣布部分疑似濫發的“免針紙”無效,完全是為了保障公共衛生之必要,符合上述人權法第8(3)條的規定。由於人權法的法源來自基本法第39條,所以政府修例亦自必然沒有違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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