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來說:歷史上有哪一個國家在成功收復失地之後,不但不追究原本為侵略者效力的公職人員,還讓他們繼續坐“直通車”留任乎?再舉一例:世上又有哪個國家,不但不計較法官是否擁有雙重國籍,並且明文規定,容許法官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綜觀古今中外,唯有港澳現時實行的“一國兩制”。
由是觀之,香港國安法規定由特首挑選的指定法官判案,正是為了落實“一國兩制”而出現的另一特殊性安排。事實上,當大家看到香港的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竟然在退休不久後,便掛名加入英國律師行,以仲裁員身份私人執業,鑽合約上不准在本港私人執業為律師或大狀的空子,然後在英國舉辦的論壇上大放厥詞,便不會再覺得香港國安法的指定法官規定“奇怪”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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