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16日電/據中國經濟網報道,近日,國家醫保局印發了《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可以通過申請簽訂醫保協議納入醫保定點管理,並明確了協議簽訂的基本條件和流程。據統計,2019年全國約20萬家醫療機構(不包括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39萬家零售藥店已經納入醫保定點,基本滿足了參保人醫療和藥品服務需求。
符合醫保定點機構範圍內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運行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具備一定的經營許可資質和提供服務的人員等基本條件,符合醫保管理制度要求、醫保有關財務制度要求、完善統計信息管理、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以及嚴格執行醫保藥品、耗材、醫療服務項目等目錄等管理要求,可以申請納入定點管理。同時,《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提出了14種解除協議的情形,《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提出了17種解除協議的情形,協議解除後產生的醫藥費用,醫保基金不再結算。
互聯網醫院也可以申請納入醫保定點管理,可以與其依托的實體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並報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備案後,其提供服務產生符合規定的相關費用由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這將大大方便參保群眾通過互聯網醫院就醫購藥並得到醫保報銷,實現“信息和處方多跑路,患者少跑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