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世界各國的反分裂國家鬥爭經驗
在一定程度上,世界各國的反分裂國家鬥爭經驗也能給我國反分裂國家鬥爭帶來啟示。如美國的內戰問題、加拿大的魁北克問題、俄羅斯的車臣危機、英國的北愛爾蘭問題、西班牙的巴斯克問題、德國的巴伐利亞問題以及前南聯盟的黑山問題等,這些國家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遏制分裂國家勢力方面的成功或失敗的經驗和教訓都能對我國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有所啟示。舉例之,如發生於19世紀60年代的美國內戰是美國歷史上的一個重大事件,美國內戰起到了“以戰止戰”、“一戰定江山”的效果,其對當今國際社會的啟示有三:一是維護國家的統一是最高的原則,任何一方都不能以這樣或那樣的理由破壞國家的統一,尤其是不能以本地區的民意為藉口分裂國家;二是儘可能尋找妥協方案,戰爭是凶事,不要輕易打響第一槍,尤其是正義的一方,更不能因自己擁有道德制高點而不維護和平;三是要以寬容為行為準則處理戰後問題。⑩又如,加拿大的魁北克問題帶來的啟示:分離主義活動不僅影響國家統一,也給國家的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帶來不利影響。⑪再如,英國北愛和平的最終實現亦是歸因於人民對和平與發展的訴求,為了歷史上的恩怨無休止地廝殺,無疑是不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英、愛兩個政府為實現北愛和平進行了積極努力,處理民族矛盾應該採取靈活務實的政策、加強對話,避免矛盾激化而造成破壞性的影響。⑫將世界各國的反分裂國家鬥爭經驗與我國的反分裂國家鬥爭相聯繫,追求和平與發展是世界各國的宗旨,當國家主權遭受侵犯,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遏制分裂國家勢力也是世界各國的一貫做法,同理,我國在不得已的情形下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亦是享有國際上的話語權。上述世界各國的反分裂國家鬥爭經驗告訴我們:在反分裂國家鬥爭中,我們必須始終以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為首要原則,任何勢力都不能在任何時候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破壞中國的統一,尤其是不能以所謂的“民意”為藉口分裂國家,國家在不得已的時候可以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毋庸置疑,我國在反分裂國家鬥爭中的上述立場和做法與國際社會已然接軌。
另一方面,從比較法學的維度,世界各國在反分裂國家鬥爭過程中的立法、修法、廢法等法律上的活動也對我國反分裂國家鬥爭有著法律方面的啟發。如加拿大在解決魁北克問題時,於2000年6月結束的《明晰法案》的立法活動就有效遏制了分裂國家勢力在法律上的不法動議,此後,魁北克就退出聯邦問題進行任何形式的公民投票表決受到了嚴格的法律約束。⑬此外,東西德和平統一的條件、南北越武力統一的經驗、朝韓長期對峙的根源、南北也門統一後政局不穩的原因、南北塞浦路斯長期鬥爭的教訓,這些國際法學界公認的反分裂國家鬥爭的經典案例也對我國反分裂國家鬥爭,甚至是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有著鏡鑒價值。總而言之,對上述世界各國反分裂國家鬥爭的經驗進行總結,分析現有的數據性成果並進行數據化,構建國際社會運用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遏制分裂國家勢力的案例數據庫,對我國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有著重要意義。
綜上,儘管從台灣問題的屬性而言,以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遏制分裂國家勢力屬於中國內政,不涉及國際法問題,在本質上不必遵循國際法規則,但分析戰爭法中體現人道主義精神的規則的道義性和話語權,提取戰爭法中體現人道主義精神的規則,探索其轉化為國內法的路徑,並借鑒世界各國的反分裂國家鬥爭經驗,能夠為我國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提供國際法層面的應對策略。另一方面,中國在國際法框架內運用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遏制分裂國家勢力,也能夠形成遏制分裂國家勢力的中國經驗,向世界和平貢獻中國智慧。
三、促進法治思維在反分裂國家鬥爭中的綜合運用
同台灣問題的屬性一致,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既是政治問題,也是法律問題。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對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有著必然性、必要性與可行性等屬性上的關聯。因為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進程中,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可以作為一種策略、一種資源、一種話語。詳言之,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作為一種策略,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時,法律上的制度設計可以為宏觀的戰略問題和微觀的操作問題提供新的分析視角和操作指引。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作為一種資源,能夠為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提供可以憑藉的規範資源和制度資源。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作為一種話語,能夠為證成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的正當性提供支撐,也為應對“民主”、“法治”、“自決”等西方話語體系和以“權利性”、“主體性”為主軸的“台獨”說辭提供應對話語,法治話語能夠理性、客觀地講好反分裂國家鬥爭的中國故事。由此可見,法學方法與國家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有著策略、資源和話語上的必然聯繫。並且相較於政治、經濟、文化、歷史、軍事等手段,法學方法的操作性最強,其結果被兩岸雙方接受的可能性最大。
但事實上,法學方法作為社會治理的綜合性方法和治理體系,既往對於法學方法的認識,局限於法的規範作用,導致對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法律屬性認知不足、認識不深,也由此導致法律規範、法學理論、法學方法在反分裂國家鬥爭中的作用不明顯、支撐力不夠。基於此,我們有必要更新法學方法在國家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時的地位和作用認知,從策略、資源、話語等角度,思考法學方法的新作用、新功能,推進法律手段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中的綜合運用,使得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內涵更加豐富、全面,行為方式更加合理、有效。具體來說,在資源方面,應充分挖掘大陸和台灣地區現行法律體系中關於維護國家統一、反對分裂國家行為的要素和資源,為我國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提供充分的法律資源支持,為我國中央政府在兩岸關係非和平時期採取的各項措施提供正義支撐。在策略方面,主要是在國家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時,在具體措施的選擇和操作上,以法學方法和法律所規定和允許的手段、方式為主要選擇對象,因為相較於其他措施,在法治思維指導下採取的各項措施和策略,更具科學性和實踐性,其說服力與權威性也相對更高。在話語方面,一方面,在反分裂國家鬥爭的進程中,運用法治話語發聲,不僅有助於傳遞各項措施的合法性,也有助於增強各項措施的可接納性;另一方面,在反分裂國家鬥爭結束後,如前所述,法治話語的作用即在於能夠理性、客觀地講好反分裂國家鬥爭的中國故事。
當然,上述各項措施和建議的建構也僅僅是停留在中觀層次上的搭建。總的來說,促進法治思維在兩岸關係非和平時期的綜合運用,是對我國反分裂國家鬥爭的實際工作提出的較高的要求和挑戰。在實踐中,我們要時刻注重法學方法與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有效銜接;在理論上,我們仍需加緊研究速度,研究法律和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關聯性,研究立法、執法、司法、法學研究、法學教育、法律交往等法律活動對於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的重要意義,努力為法學方法在多元化的反分裂國家鬥爭方法中奠定更扎實的基礎性地位,並最大程度地發揮作用、擴大影響空間。
基金專案:本文係202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專案“《反分裂國家法》的實施研究”(專案編號:20YJCGAT003)的階段性成果。
註釋:
①周葉中:《論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的問題意識與完善方向》,載《法學評論》2018年第1期。
②[奧]凱爾森著,沈宗靈譯:《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商務印書館2013年版,第455頁。
③[英]勞特派特修訂,王鐵崖、陳體強譯:《奧本海國際法(下卷 第一分冊)》,商務印書館1972年版,第151頁。
④[德]卡爾·施米特著,劉宗坤、朱雁冰等譯:《政治的概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9頁。
⑤參見王鶴亭:《兩岸關係的內戰法理及政策邏輯》,載《世界經濟與政治論壇》2018年第5期。
⑥同②,第465頁。
⑦同②,第311頁。
⑧參見[美]漢斯·凱爾森著,王鐵崖譯:《國際法原理》,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9頁。
⑨《為實現民族偉大復興 推進祖國和平統一而共同奮鬥——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的講話》,載《人民日報》2019年01月03日第02版。
⑩參見李鋒、劉廣太、李雅君、田德文、李瀅、張敏、石音編著:《世界各國反分裂鬥爭紀實及其法律依據》,世界知識出版社2013年版,第66-67頁。
⑪同⑩,第113頁。
⑫同⑩,第196-197頁。
⑬同⑩,第113頁。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0年7月號,總第27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