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3條立法從2003年以來一直處於受阻狀態,香港社會對於這一立法的爭議至今尚未完全消除,特區政府在推動立法的過程中始終阻力不斷,23條立法遲遲不能落地。此次人大立法是國家行使管治香港憲制權力,非但不會影響,更不會削弱香港高度自治權。相反,人大立法為香港本地立法提供了空間,反而有助鞏固和落實香港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國安法》將不同於也不會涵蓋《基本法》第23條立法,有望在23條立法完成後,雙軌運轉,共同維護國家安全。
國家安全法的立法屬於中央事權,此次人大授權其常委會立法維護香港國安,是行使中央管治香港的憲制權力,不會也不可能取代香港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之所以需要“香港自行立法”,是對“一國兩制”原則的遵循,也是出於內地和香港分屬不同法系的考慮。在全國性法律具有整體適用性的大前提下,具體實施如罰則、刑責,大陸法和普通法兩種法系的差異,“涉港國安法”的細則須以本地立法方式進行,避免法律歧義,造成執法困難。因此“涉港國安法”必須貫徹、堅守、體現“一國兩制”原則,既需要結合香港的具體情況、結合國家安全與“一國”的需要,也需要符合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市民日常的權利與義務。
長久以來,香港與內地就“一國兩制”的理解有著一定差異。香港因其歷史遭遇和發展軌跡而產生了與內地不同的價值取向,這使得“一國兩制”在香港的法律實踐未免會產生一些實際矛盾和衝突。然而局限在單一立場的框架內去思考如何行動,從根本上是對“一國兩制”的損害,事實證明對香港和國家的安全穩定產生了巨大威脅。正如十九大報告中指出,要把維護中央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不可偏廢,是“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和實踐不走樣、不變形的前提。
就地區而言,根據對香港市民對國家安全的民意調查顯示,約65.7%的被訪者認為國家安全與切身利益相關,也有60.1%的被訪者同意有法例能夠更好地保障國家安全。可以看出,有相當一部分人有很高的國家安全意識,並且支持為國家安全立法。不過,由於目前特區政府及建制派政治能量不足,港人對國家受到外來安全威脅的認識不足,在啟動立法上沒有太強的迫切感。
十九屆四中全會從13個方面系統總結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顯著優勢,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堅持“一國兩制”,這表明了中央對維持“一國兩制”的決心。在國家建構的層面上,內地有義務引領香港創造共同的價值觀與信念,在國際化的道路上,希望內地和香港能齊頭並進。涉港國安法的頒布和實施雖然提早結束了香港無國家安全法的現狀,但立法後如何保證香港早日完成自行立法,如何體現“一國兩制”的初衷,還需要中央與特區政治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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