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強化與台灣之正式或非正式關係
第一項:國會意見:美國國會認為美國政府應採以下作為:
第一款:應支持台灣強化與印太地區及全世界各國之正式外交關係及非正式夥伴關係;
第二款:對於顯著強化、增進或升級與台灣關係之國家,應研議以適當及符合美國利益之方式,提升美國與該等國家之經濟、安全及外交交往;
第三款:對於嚴重損害與台灣關係之國家,應研議以適當及符合美國利益之方式,降低美國與該等國家之經濟、安全及外交交往;
第二項:諮商:針對強化或損害與台灣關係之國家,美國政府在採取行動提升或降低與該等國家之經濟、安全或外交交往之至少30天前,國務卿須與國會之適當委員會就擬採取之舉措進行諮商。
第三項:法律解釋規則:本法案文字不得被視為取代或變更1961年《對外援助法》第634A條有關變更援助計劃前應通知國會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