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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起訴馬英九 萬言書新聞稿全文
http://www.crntt.hk   2018-07-10 13:41:32
檢方製作精簡簡報向媒體說明。(中評社 張嘉文攝)
 
  四、 95 年 12 月 22 日中廣公司股權交易部分(起訴犯罪事實貳、四、部分):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等人均明知趙〇康資力不足,並無資力承購總價高達 57 億元之中廣公司股權,竟為於華夏公司股權信託期限屆滿前,處分中廣公司股權,企圖藉由趙〇康之配合,使渠等得以實質操縱控制中廣公司龐大之非廣播部門資產利益,並擴展媒體影響力,竟於未經提報國民黨中常會或中投公司董事會討論核定,即由馬〇九逕行指示張〇琛、汪〇清排除高〇仁,與資力不足之特定交易對象趙〇康為中廣公司股權交易,又因趙〇康並無資力,為將中廣公司股權移轉予趙〇康,竟意圖為趙〇康之利益,共同違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之職務,未為中投公司、光華公司及股東謀取最大利益,而主導華夏公司將中廣公司股權出售予趙〇康,並配合趙〇康之資力狀況,違反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之規定,及中投公司、光華公司、華夏公司及中廣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等營業常規,於依法進行中廣公司資產分割前,即逕行決定將中廣公司整體營業之一部分廣播部門以 10 億元之價格出售予趙〇康 ,再為趙〇康設計有利之付款條件、非廣播部門資產掛名託管等非常規之交易機制,且約定由趙〇康取得中廣公司96.95%之未來盈餘利益,同時未就非廣播部門資產、收益設立足夠之保全機制,使中投公司及光華公司為不利益交易,承受高度之交易風險。又違反中投公司、光華公司、華夏公司及中廣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規定,以配合“天龍八步”操作之非常規方式,逕行決定中廣公司股權形式上交易總價為 57 億元後,始委託衡平公司配合該已定之交易價格,出具具有重大瑕疪之股權交易價格合理性分析意見書。張〇琛、汪〇清又於 95年 12 月 22 日,華夏公司與趙〇康簽訂中廣公司股份轉讓契約書後,對於總價高達 57 億元之中廣公司股權交易,於中投公司僅實質於簽約後4日收取趙〇康所支付1億元簽約金之情況下,即違反營業常規,逕將中廣公司經營權移轉與趙〇康,並於經通傳會許可中廣公司股權轉讓及負責人變更後,而趙〇康未再給付任何股款之情形下,即將華夏公司所有之 96.95%中廣公司持股全數轉讓交割與趙〇康實質掌控之好聽等公司,使趙〇康自中廣公司獲取鉅額之盈餘利益,致使中投公司、光華公司受有高達 15 億 5,270 萬 391 元之盈餘損害,且趙〇康除可持續於未來年度自中廣公司獲取可觀之盈餘利益外,更因中投公司、光華公司無法經由非常規之不動產掛名託管機制以特定價格買回或經通傳會許可資產分割之方式取回非廣播部門資產,而使趙〇康坐享非廣播部門資產之使用、收益利益,損及中投公司、光華公司之利益,且光華公司所受讓對好聽等公司剩餘之應收股款債權 28 億 4,530 萬元,迄今亦未能受償分文,而受有重大之消極損害。

  五、 蔡姓前“立委”等人涉嫌背信、侵占等案件部分(起訴犯罪事實參、部分):

  1.蔡〇元涉嫌業務侵占阿波羅公司款項:蔡〇元為阿波羅公司負責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利益,利用其進行中影公司股權交易及業務上管理阿波羅公司資金帳戶之機會,自 96 年 7 月起至 97 年 1 月止,以清償個人房貸、領航基金會籌備處經費、住宅裝修費、競選“立委”廣告託播費及留存個人帳戶使用等方式,將阿波羅公司出售中影公司股權之款項共計 3,585 萬 8,978 元予以侵占入己,致生損害於阿波羅公司之財產。

  2.蔡〇元、洪〇霙(蔡〇元“立委”辦公室主任及蔡〇元再婚配偶)、洪〇行(洪〇霙之父,阿波羅公司登記負責人)涉嫌背信、侵占信託帳戶款項及洗錢:蔡〇元利用阿波羅公司為中影公司股權交易平台之機會,藉機出售阿波羅公司名下之中影公司股份1,100 萬股予清晞公司,得款 4 億餘元,即代表阿波羅公司與自己訂立信託契約,為阿波羅公司管理信託資產,嗣蔡〇元、洪〇霙、洪〇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利益,自 98 年 3 月起至 102 年 8月止,將信託帳戶中共計 2 億 4,247 萬 3,471 元挪為己用。其中洪〇行為掩飾、隱匿上開自己涉犯業務侵占之重大犯罪所得,囑託不知情之友人兌現阿波羅公司支票後以提領現金方式交還洪〇行。又將阿波羅公司支票、混同現金,與不知情之友人交換支票乙張後,交付裝修業者,用以支付洪〇行、洪〇霙住宅之裝修費用,以規避司法單位之查核。

  3.蔡〇元、洪〇霙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蔡〇元、洪〇霙為掩飾上開挪用阿波羅公司款項之情事,竟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自96年7月起至99年3月止,未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製作上開信託帳戶交易事項之正確會計分錄,致阿波羅公司 96 年至 99 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4.蔡〇元、洪〇霙涉嫌背信及公益侵占領航基金會款項部分:蔡〇元自 95 年 5 月 8 日起至 96 年 7 月 29 日止擔任中影公司董事長期間,向“青輔會”申請設立“青年領航基金會”,嗣於 100 年 2 月 28 日,蔡〇元向台肥公司購買建案名稱“日升月恆”房屋 2 戶(37號 11 樓及 35 號 11 樓),蔡〇元明知上揭 35 號 11樓房屋係與 37 號 11 樓房屋係規劃打通作私人住宅使用並一併裝潢,非用作辦公室使用,竟與洪〇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損害領航基金會之利益,違背其等為領航基金會處理事務之任務,謀議先將 35 號 11 樓房屋借名登記於領航基金會名下,挪用領航基金會資金支付該房屋房款 1,216 萬5,093 元,及 35 號 11 樓、37 號 11 樓兩戶之裝潢款 926 萬 3,129 元,共計 2,142 萬 8,222 元。洪〇霙於本案偵查中,雖於 106 年 6 月 20 日以返還裝潢款之名義將 1,272 萬 801 元歸還予基金會,惟尚有遭挪用之房款及裝潢款等共計 870 萬 7,421 元之基金會款項仍未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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