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鼓勵支持浙江省海峽兩岸經濟文化發展促進會台商台企專門委員會積極發揮作用,完善台資企業、台協會交流聯繫平台,服務台資企業創業創新。(省台辦負責)
31.支持台資企業在本省再投資,經認定的台灣同胞再投資企業享受本省台灣同胞投資的相關政策待遇。(省台辦、省商務廳、省工商局負責)
32.支持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維護合法權益,加強台灣同胞投資的法律宣傳與咨詢、投訴受理和糾紛解決等工作。台灣同胞投資者和隨行家屬,以及在本省合法就業的台灣同胞和隨行家屬,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務。(省台辦、省司法廳負責)
二、科技創新方面
33.幫助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認定為省級創新型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設在本省的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省科技廳、省稅務局負責)
34.鼓勵台資企業參與國家和浙江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浙江省國家信息經濟示範區、兩化融合示範區、中國製造2025試點示範城市(包括示範縣市區)等建設,並享受有關扶持政策。(省經信委負責)
35.支持台資企業組織實施高端裝備創新工程,加快首台(套)產品推廣應用,對獲得年度浙江省首台(套)新產品認定的台資企業,由財政部門給予相關專項資金獎勵。(省經信委、省財政廳負責)
36.台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本省註冊的獨立法人,可牽頭或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含省級自然科學基金)申報。受聘於在本省註冊的獨立法人的台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課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或課題(含省級自然科學基金)負責人申報。鼓勵和支持台資企業引進的科技人才團隊申報省級領軍型創新創業團隊。(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
37.台資企業可申報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級企業研究院(重點企業研究院)、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等省級科技研發機構。符合免稅資格條件的台資研發中心,可按規定享受科技創新進口免稅政策。重大台資研發總部項目,可“一事一議”制定具體支持舉措。(省科技廳、省商務廳負責)
38.台資企業及台灣同胞對本省的科學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利用做出貢獻,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推薦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比。(省科技廳負責)
39.台資企業可通過中國浙江網上技術市場轉移轉化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對符合條件的產業化項目予以支持。(省科技廳負責)
40.依法依規嚴格保護台資企業知識產權,支持台資企業進行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著作權登記等活動,加強知識產權執法、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解工作。(省科技廳、省工商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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