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款:台灣之國際交往已面臨中華人民共和國更大之抵制。台灣雖於2013年以貴賓身分獲邀出席“國際民航組織”(ICAO)大會,惟未於2016年獲邀出席。台灣盼參與“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大會之請求向來均遭拒絕。2017年5月在澳洲伯斯舉辦之“國際間鑽石原石進出口認證標準諮商機制”(KP)會議,中國代表團干擾議事程序直至台灣代表團被要求離開會場方休。從2016年迄今,已有聖多美普林西比、巴拿馬、索羅門群島、吉里巴斯、多明尼加、布吉納法索及薩爾瓦多終止與台灣之長期外交關係,並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承認。
第(5)款:美國會已制定政策支持台灣參與如WHO等處理跨國共同挑戰之國際組織。第106屆國會通過眾院第H.R.1794號法案、第107屆國會通過第H.R.428號法案,及第108屆國會通過第S.2092號法案,要求國務卿制訂策略並每年向國會報告協助台灣取得WHA觀察員地位之作為。第113屆國會通過第H.R.1151號法案,要求國務卿報告協助台灣取得ICAO大會觀察員地位之策略。第114屆國會通過第H.R.1853號法案,要求國務卿簡報協助台灣取得INTERPOL大會觀察員地位之策略。然而,自2016年迄今,台灣從未以觀察員身分獲邀出席上述任何活動。
第(b)項:增訂有關台灣參與“世界衛生組織”之報告
第(1)款:總則-在公法第108-235條第1項第(C)款【註,要求國務卿每年向國會提交協助台灣取得WHA觀察員地位相關作為之報告】後增列新段落:
“(3)在台灣未獲觀察員地位出席之任何一年WHA後,國務卿應說明美國在背書支持台灣取得WHA觀察員計劃方面所曾力圖改進之作為。”
第(2)款:生效日期-第(1)款所作之修正,須於本法生效後依公法第108-235條第1項第(C)款要求而送予國會之第一份報告即生效並開始適用。 |